姑苏区劳动纠纷律师点击在线咨询(一)王某作为行政主管亲笔签字的“所有在职员工劳动合同已经签订完毕”的工作计划表是否能够作为公司已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
(二)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行政主管王某有权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吗?
原告(仲裁申诉人):王某
被告(仲裁被申诉人):北京某公司
一、该劳动争议案例基本案情
王某原系北京某公司职工。 2008年10月27日,王某与北京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任该公司行政人事部人事主管。2009年3月9日,王某以北京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等为由通知北京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0000元,结算2008年12月欠发的转正工资1000元,及支付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9日的工资。
二、该劳动争议案例审理结果
仲裁经审理查明:王某于2008年10月27日进入北京某公司工作任人事主管。王某提供的录用通知书证明试用期一个月工资4000元,转正后工资5000元每月,北京某公司认可录用通知的落款公章,但对内容不认可。北京某公司称王某的月工资为2000元每月,但未提供有效地证据证明。王某向仲裁委出示离职手续单、工作文件交接清单均证明其于2009年3月9日与北京某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并结束劳动关系。王某向仲裁委提供了其2008年10月27日至2009年3月9日的考勤卡,北京某公司认可其08年12月至09年3月的考勤情况,双方庭审中均认可王某的工作职责包括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北京某公司提供了2008年12月29日《每周工作总结及下周工作计划》,其中责任人为王某的“上周工作总结—工作内容”中第3项:“北京某公司及总部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完毕,至今所有在职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完毕”。王某认可落款签名为本人。北京某公司主张王某于2008年12月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就职另外一家公司,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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