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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认定农村低保对象政策解读
定西市安定区民政局
一、关于脱贫攻坚兜底保障的对象范围
脱贫攻坚兜底保障的对象范围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具体来说,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对象就是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在当前脱贫攻坚形势下,兜底保障对象应该分为两类:一类是建档立卡兜底保障对象(也就是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对象),另一类是非建档立卡兜底保障对象。这两类对象所不同的是,非建档立卡兜底保障对象,“三保障”不存在问题,所以没有纳入建档立卡范围。
二、关于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基本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户籍状况”主要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体包括:①配偶;②父母和未成年子女;③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④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家庭收入”主要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口数。
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农村低保时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1)临时救助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因生活困难获得的政府捐赠款或慰问金;(2)救灾款、优待抚恤金、医疗救助资金、高龄老人津贴、义务教育阶段各类补贴、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农村养老保险金;(3)政府或有关单位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4)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5)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其他赔偿部分。另外,省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甘民发〔2018〕188号)规定:“对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实现就业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和培训费等必要的成本,因灾造成的财产收入损失,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也就是说,在核算贫困人口的家庭收入时,也要充分考虑他的家庭支出情况,合情合理地进行核算,不能“一刀切”而造成应保对象漏保。
“家庭财产”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②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③房屋;④债权;⑤其他财产。
关于“一类对象”(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的认定,①家庭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②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无收入来源的;③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关于“二类对象”(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的认定,①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②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③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遭遇意外事件,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④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肩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省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甘民发〔2018〕188号)规定:“家庭主要成员有妊娠、哺乳、照护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以及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可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三、关于按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的规定
申请或纳入低保一般以家庭为单位。但也有按单人户申请纳入的特殊情况。对于按单人户申请施保,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甘民发〔2018〕188号)规定了三种情形:
1.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这里的“重度残疾人”指的是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病患者(这里的“重病患者”指的是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在对象的确定上应参照重度残疾人)。
3.农村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这里的“重度残疾人”指的是农村低收入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农村低收入家庭是指持有当地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1.5倍、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家庭)。
四、关于农村低保对象“五有”情形
甘民发〔2019〕42号文件规定的农村低保对象“五有”情形是:一是有5万元以上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二是有财政供给人员(仅限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三是有购买商品房(不含征地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四是有经商办理市场主体,五是有3万元以上存款。
1.有5万元以上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这里的“机动车”指的是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电动车等。
2.有财政供给人员(仅限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这里的“财政供给人员”是行政事业单位中经政府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任用、聘用手续的在职人员(含长休)及离退休人员。行政事业单位中的遗属、临时工作人员,购买服务人员(公益性岗位);优抚对象、村干部、下岗职工等财政适当补助人员不在此范围之内。这里的“仅限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也就是财政供给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财政供给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在操作过程中会遇到特殊情况,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靠入户调查认定财政供养人员与低保亲属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因残因病等刚性支出较大,确实存在入不敷出等情况,不能简单地搞“一刀切”,坚决纠正政策执行中存在的“宁紧勿松、宁低勿高”现象,切实提高救助时效性。
3.有经商办理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办理企业(开磨坊、面条加工、手工作坊)、个体工商户(小卖部、跑运输)、农民专业合作社(入股分红)等。
五、关于农村低保渐退机制有关规定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甘民发〔2018〕188号)规定: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含政策性兜底保障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剔除领取的低保金,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农村低保标准后,可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农村低保范围。原则上,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农村低保标准的次月,可降低一个保障类别,享受降低后的保障类别6个月,即退出农村低保范围;农村低保四类对象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农村低保标准后,继续享受四类补助水平6个月,即退出农村低保范围。
该政策仅限于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其他农村低保对象则是应退即退、不能渐退。
六、关于农村低保覆盖面与贫困发生率的关系问题
随着脱贫攻坚的深入推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断减少,当然农村低保人数也应减少,这是脱贫攻坚成效之所在。
1.农村低保对象严格按照认定条件,应保尽保,应退即退,不定指标,没有比例,并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
2.贫困县整县脱贫摘帽后,对于完全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由于已实现收入上的政策性脱贫,不计入贫困发生率之内。
3.除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外,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覆盖面与贫困发生率在逻辑上不应出现较大反差和矛盾。
来源: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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